所報樓梯間屋突頂女兒牆(一‧五公尺以內)與樓梯間(三公尺以內)高度合計逾三公尺得否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註)各目免計入建築物高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3.07.台內營字第9082747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0年2月1日(90)工建字第00755號函。
二、按女兒牆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內,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三目所明定。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其高度計算應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面。至本案設於樓梯間上之女兒牆,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至屋頂面已超過一‧五公尺,當不適用首揭女兒牆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規定,是應將該女兒牆高度一併計為樓梯間之高度。另樓梯間之高度限制,同款第一目已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