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推選召集人之公告內容將區分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簽名塗掉是否有效一案
內政部函 106.06.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6年6月19日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都市發展局106年5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260880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須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書面推選文件,倘將其中推選人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例如遮蔽推選人之姓名、住址及簽名等所有個人資料),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該去識別化之部分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法務部103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參照)。」為法務部106年06月19日法律字第1060350850號函所示。
三、次據本部營建署96年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721號書函略以:「『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簡稱條例)第3項後段所明定,又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5條第3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之方式,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含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故上開所稱「公告」自應包含書面推選內容,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四、又查本部104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1235號函說明二所載略以:「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略以:『受理報備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向受理報備機關報請備查。(二)申請人應備文件不齊全或未符合申請報備檢查表自主檢查重點,受理報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其目的係因受理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受理報備機關僅作形式檢查而非實質審查故申請人應備文件如齊全者受理報備機關自應予以備查。…」已有明釋。
五、至貴府都市發展局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