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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在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

內政部91.6.10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五號函

一、查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二、復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所稱「分配結果確定之日」,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二規定,係指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前述分配結果未於公告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者,則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準此,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依上開函示規定,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