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5.25.台(85)內營字第857269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84年4月25日台建師法字第1254號函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又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自應依照前揭規定辦理。另依前開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規約係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三、至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本部刻正研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