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留作為空地者不得再行申請分割或改作其他建築使用疑義乙案電復知照由。
內政部函 60.04.13.台內地字第415893號
說明:
一、59.12.17.建四字第119118號呈悉。
二、關於保留作為空地者不得申請分割或改作其他建築使用疑義乙案,經本部於本(60)年2月23日,邀集各有關機關會商研討作成結論如次:
(一)實施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內凡經規定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地上並已有建築物者,申請土地分割測量時,應先向該管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法定空地證明書(該項證明書必需繪明法定空地位置圖說)。
(二)申請人於領得前項法定空地證明書後應持同該項證明書及有關書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分割測量手續。
(三)地政機關受理是項申請案件,應依照該證明書法定空地之位置及規定之程序,測量並責成測量人員於其測量成果報告表上,予以註明分割後何宗土地為法定之空地。
(四)前項經分割測量後之成果,在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應將該「法定空地」四字用木戳加蓋在該關係地號之土地登記簿「土地標示部」,左上角,以資識別。
(五)如該地上有建物而以無建物之方式(即不附法定空地證明書)申請分割者,經測量發現地上有建物時,其測量成果不予處理,並將事實情通知申請人,其已繳規費概才予退還。
三、電復知照、并轉飭遵照。
四、副本抄發台灣省地政局、台北市工務局、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