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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96年度住宅補貼相關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96.12.17內授營宅字第0960191443號函
一、有關租金補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亡故,基於政府協助家庭解決居住問題,得由接續承租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於政府核發補貼證明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後,依更名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評點。
二、有關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不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9點,或房屋租約不實、偽造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