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是否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規定,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商業使用之禁止使用項目
內政部88.9.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六○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甲)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商業之使用,在省轄屬地區,按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旅館、酒家(館)、茶室、咖啡廳、舞廳、夜總會、歌廳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使用。上開「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所訂,其認定依上開條款有關認定標準辦理,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七三八號函規定在案。準此,本案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餐廳使用,依前揭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立法意旨,非屬上開方案禁止使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