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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函詢住宅所有權原登記為申請人配偶以買賣取得,嗣後申請人以夫妻贈與方式取得配偶所有權部分持分,得否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0.8.18營署宅字第1000051646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1目:「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第3目:「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位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另參酌內政部98年7月13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6885號函意旨略以:「......考量本補貼係以青年家庭為主體,爰若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之住宅登記原因為買賣或拍賣,嗣後以贈與或其他因素移轉予其配偶,得視為符合前開規定。」,若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於申請日之後購置住宅登記原因為買賣或拍賣,嗣後以贈與或其他因素移轉予其配偶,得視為符合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