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先生等人陳情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縣○○鄉○○路○段○○號2樓農舍上架設電訊基地臺,違反農舍容許使用細目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8.10.營署建管字第093004974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2年12月19日府地三字第0920141660號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4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517號函示略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對於『農舍』容許許可使用細目,亦僅容許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買賣、農作物生產資財及日用品買賣及民宿等五項使用,無包含『電訊基地臺』項目。三、……。為維持農業用地生產環境之安全性與永續性,經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以農業經營相關使用為限。……四、農舍容許設施應單純化,不宜增列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聯之必要設施。」,已有明示,請依有關法令及上開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