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辦理建築師開業事項登記,應檢附文件建物登記謄本類別執行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2.08.07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057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7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284203號函。
二、查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所應檢附文件第19項所述:「檢附承租契約正本(如無承租行為者,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其目的係為確認建築物是否為建築師所有,如非建築師所有,即應檢附承租契約正本,至於所詢何種建築物登記謄本類別1節,應以達到上開規定目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