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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場捷運A7站拆遷戶」所領之房租補助費,是否屬政府住宅補貼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7.25營署宅字第1010047174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2點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另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4點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二、另依內政部地政司前開函說明二:「查依本部所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規定之意旨,係為使區內地上物能儘速辦理拆遷安置,俾利徵收用地之取得而發給,其對象為被徵收拆遷之建物所有權人,且房租補助費係一次全額發放並無起迄時程之限制,故其性質似與政府逐年發放之經常性補貼迥異,......。」(詳 文件檔案: 附件 ),准此,A7合宜住宅拆遷戶所領之房屋補助費不屬政府住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