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3.08.台內營字第9003480號
說明:
一、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2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307600號函。
二、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88年12月1日經(88)標檢字第88895034號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係將壁紙、壁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上,至依據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三、影送經濟部前揭公告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