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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設置建築廢物處理場,是否可認定該處理場為公用事業設施

內政部77.12.31台內營字第五五九四八七號函
本案台中市清潔管理所擬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建築廢棄物處理場,應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逕行核處。惟若貴府認為該處理場係屬公用事業設施,應請切實審查不得妨礙農業區之農事經營、鄰近環境衛生及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