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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因非經常性所得致所得增加,致99年度及100年度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101年度50%分位點乙案,是否得以扣除該項非經常性所得,亦或依原收入為查核依據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6.21營署宅字第1020039192號函

一、為使有限之補貼資源用於需協助之家庭,爰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七)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當年度百分之五十位點。」及同規定第22點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若家庭成員家庭年收入2年平均值超過其查核年度公布之50%分位點,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利息補貼及返還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若有戶籍遷移之情形,以資格現況之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二、有關本案核定戶申覆說明,99年度因領取子女生育補助致所得收入增加,但該補助非屬經常性所得。本案是否依前開說明,得以扣除該項補助後為查核收入,亦或依原收入為查核依據乙節,因財稅資料係由本署統一彙整並轉送財資中心查調,以其所提供資料為主,包含各項扣免繳所得及非扣繳所得資料,若該項補助為上開資料之一,尚無法以非經常性所得而得以扣除,仍以原收入為查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