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45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6.04.台內營字第598654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7.04.29.建四字第017643號函。
二、按依建築法第45條調處不成申請徵收之畸零地所有人,應為調處不成無法價購之對象,如申請徵收前,畸零地產權已移轉登記為第三人所有,因其對象已異動,應就雙方當事人權益平衡原則考量為之。至來函說明二之(二)所稱「完成徵收手續前」究指何時,尚欠明確,如土地已辦理徵收公告則應即停止辦理移轉登記,本部58.09.01.台內地字第333420號函已為明示應無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本案應請貴廳檢具具體資料送部憑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