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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自治團體是否指派人員辦理公有建築物之相關結構設計人登錄法無明文,惟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如為管理需要,辦理有關登錄,應可本於職權核處,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0.07.29.營署建字第0854號

說明:復貴局80年7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688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