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之評點基準表,目前仍具有政府住宅補貼資格應予減分之疑義1案
內政部98.3.3台內營字第0980801723號號函
一、查「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附表一「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中之「政府住宅補貼」,係指「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各年度之住宅補貼(包括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歷年來政府辦理之其他住宅補貼;至於「目前仍具有政府住宅補貼資格」係指提出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時,正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已取得各年度政府住宅補貼證明相關文件但尚未接受補貼者。
二、關於 貴府上開函說明三:「若民眾原為97年度(第二次公告受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申請戶,於提出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之申請後,取得97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合格資格,爾後評點上是否需扣分?」一節,若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申請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評點作業時,已獲核定為「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97年度住宅補貼合格戶,則應視為「目前仍具有政府住宅補貼資格者」,於評點時予以減分;若否,則不需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