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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詢地下防空避難設備增設機車車位,應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4.21.營署建管字第09400167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月30日府建使字第0940063790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次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惟本案有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宜,因涉個案事實及貴府依上開建築法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請本於職權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