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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是否仍須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

內政部74.1.24台內營字第二八六八二一號函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係避免國民住宅承購人私下自行轉讓,失去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之目的。本案「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仍有同條第一項之適用,須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