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重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容積移轉及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乙案
內政部97.8.7台內營字第0970806286號函
有關貴府所提依鄰近商業區公告現值、容積率代替接受基地公告現值、容積率計算移入之容積量乙節,核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方式不符。另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縣(市)政府於辦理乙種工業區一般商業設施申請之審查時,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貴府如對乙種工業區移入容積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有增加鄰近公共設施負擔之疑慮,允宜依上開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於一般商業設施審查事項予以適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