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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屏東縣政府函報○○○建築師違規請予懲處,經查○○○建築師係高雄市政府登記管理之建築師,建議將建築師違規懲處比照營造業違規處分由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5.06.台內營字第877180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年4月10日87建四字第611753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50條規定,建築師有第46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縣(市)(局)主管機關、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省(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又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省(市)主管機關處理之。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亦有明定。是屏東縣政府函報○○○建築師違規請予懲處乙案,應請該府依前揭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貴廳交付懲戒。

三、至建議將建築師違規懲處比照營造業違規處分由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乙節,存供修法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