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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門縣政府函詢有關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涉及相關建築管理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13.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9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2月29日水保農字第1011865226號函。

二、有關「農舍已核發使用執照,其後設置之農路(通道),申請面積應併入建蔽率計算,惟無法併農舍提出申請,應如何補申請,是否需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乙節,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本案所稱農舍於領得使用執照後設置之農路(通道),因非屬本辦法第8條所稱變更使用之規定項目,自無從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三、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如無法併農舍提出申請,宜依貴局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示,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至「農舍之建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退縮之距離(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興建,其退縮之範圍內之農路(通道)面積應如何計算其建蔽率」乙節,似仍應依貴局前揭100年12月2日函示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