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於財稅資料與地政資料為不同建物之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1.29營署宅字第1030006122號函
一、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9條略以:「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資格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修繕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6點:「家庭成員不動產之查核,財稅資料及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地政資料為主。」另參照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243547號函示略以:「倘經由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資料顯示住宅補貼申請戶擁有住宅,惟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認定申請戶於申請住宅補時已無擁有該住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條件。」。
二、依上開規定及函示,若財稅資料與地政資料為不同建物,經 貴局依職權調查證據後,申請時實際僅持有一戶住宅,則可視為申請時持有一戶住宅之條件;至於「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之住宅」證明文件,則以地政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