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取得青年安心成家新婚購屋條件獲得補貼者,經查核現況業已離婚,戶籍與子女設籍於同一戶且取得子女監護權,能否以育有子女購屋條件繼續享有補貼一案
(因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修正,離婚後其須對於未成年子女得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且與該子女戶籍設於同一戶之限制,自本查核計畫核定後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102.7.1營署宅字第1020039670號函
參酌本署101年2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10007450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基於協助青年家庭並減輕居住負擔之政策意旨,旨揭新婚租金補貼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1點第1項第7款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之意旨,新婚購屋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
內政部營建署102.7.1營署宅字第1020039670號函
參酌本署101年2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10007450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基於協助青年家庭並減輕居住負擔之政策意旨,旨揭新婚租金補貼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1點第1項第7款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之意旨,新婚購屋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