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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8.10.7內營字第8874870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新開發工業區」為:(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二、依前開規定,新開發社區設置規模達一百住戶或五百人以上即應依法設置專用下水道;若未達前述規模,有污染之虞,主管機關仍得指定其設置專用下水道。至「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始達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規模,面積未達二公頃以上,自毋需設置專用下水道,惟其污水處理問題,應另依環保相關法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