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工程己完工申請使用執照中,惟監造建築師因業務需要辦理歇業,其監造建築師應如何處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23.台內營字第870222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年1月7日(87)建四字第65736號函。
二、按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所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建築法第70條第2項己有明定,另按監造人撤銷登記或死亡者,得免監造人認章,本部63年8月19日台內營字第584884號函釋有案如附伴,請依前揭有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