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之透水保水設施,是否屬「下水道法」適用之範疇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3.4.30內授國水建字第113080443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局113年4月15日新北水河計字第1130700062號函辦理。
二、依下水道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三、次按本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93年9月23日營署工程字第0930060230號函略以,「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故雨、污水下水道及有關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
四、另查貴市「新北市透水保水技術規則 」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透水保水設施:指具有使自然土層或人工土層涵養、滲透及貯留雨水能力之設施。」及同技術規則附表一相關設施類型包含:「綠地、被覆地、草溝、透水鋪面、人工地盤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施、貯集滲透空地、景觀貯集滲透水池、地下貯集滲透設施、滲透排水管、滲透陰井、滲透側溝、雨水貯留再利用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等,爰貴市之透水保水設施已包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五、綜上,考量貴市之透水保水設施態樣眾多,是否屬收集建築物或基地內之雨水逕流並排放至雨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排水設備,應由貴局依實認定,如非屬用戶排水設備,自無下水道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