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層建築物規定前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直通樓梯改為特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規定檢討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3.29.營署建管字第1002904923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0年3月1日高市府四維工建字第1000020183號函。
二、按本部84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848472913號函釋示時,本部尚未訂定「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85年8月13日訂定,85年9月16日實施),且本部業於93年9月14日依建築法第73條第4項規定發布訂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該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章高層建築物規定前已申請建造之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仍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