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於分割後,其中一部分建築物未具有足額法定空地,個別申請垂真增建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二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7.02.台內營字第09195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6.07.建四字第131762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為包括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保留空地之一宗土地,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定,是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其辦理基地分割時,應有足額法定空地,迭經本部函釋有案。本案造成連棟建築物分割後,一部分建築物未具有足額法定空地之原因,應請貴廳迅予查明並逕行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