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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場設置要點」之備查

內政部75.9.16台內營字第四四一一○五號函
按汽車駕駛訓練場,可於何種土地使用分區設置以利執行,前經本部營建署提經「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
決議:「一、請省、市政府於新訂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考慮各該地區汽車駕駛訓練場之需要性,酌予劃設『汽車駕駛訓練場專用區』,以付實際需求。二、請省、市政府於將來通盤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各該省、市施行細則時,將汽車駕駛訓練場之設置有關規定事項予以納入。」並經本部以七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檢送上開決議請 貴府辦理有案。本案貴府所擬「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場設置要點」,在 貴府尚未依法劃設「汽車駕駛訓練場專用區」或修訂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前,率准汽車駕駛訓練場設置於不合使用分區之土地,如該要點一─(一)基地條件之規定,顯與現行都市計畫有關法令及上開協調會之決議不合,礙難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