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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電器製品檢定服務之產品試驗公司是否得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設置

內政部74.9.5台內營字第三四四四二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已有原則性之規定,同法省、市施行細則,並訂有詳細之補充規定,該等細則,係省、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經省、市議會審議通過,報由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發布實施,自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準此,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自應從其規定。至於本部72.9.30台內營字第一八五四七八號函轉行政院72.9.15台(72)內一六九二五號函示准松下電器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都市計畫區設立營利事業案,係因該公司具有工廠性質,且屬工業。而查本案香港商康寶產品試驗公司,非為工廠,單獨於工業區內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自與上開細則及院函規定未合,應予不准。經濟部建議准許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設立與工業有關之營利事業登記乙節,應請省、市政府於通盤檢討修訂都市計畫法各該施行細則時,予以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