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法第54條無障礙修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1案,請查照。
內政部 112.3.14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426號函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10761458號函送會議紀錄肆、討論事項第五案決議一辦理。
二、查住宅法於100年12月13日制定時,立法說明即已明定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依住宅法第5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第55條規定:「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第56條規定:「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遭其他住戶或鄰人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合法使用之情事,可由住宅使用人檢具具體事實洽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三、有關住宅法第54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部分,本部107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17470號函業已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及規約,應符合住宅法相關條文規範。本部108年7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3170號函亦說明,規約之訂定自不得排除法令 (如住宅法)明定之權利義務,其牴觸者無效。請貴府及各公寓大廈管理公(協)會轉知轄內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所屬會員及參與培(回)訓講習之學員加強宣導,以鼓勵民眾敞開胸懷接納身心障礙者,增進其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能力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