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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金補貼溢領追繳及「內政部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作業要點」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5.30營署宅字第1030033745號函

一、依旨揭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一)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受補貼者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受補貼者變更,致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民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其法定繼承人追繳溢領款。」。

二、關於 貴局上開號函說明所提疑義,說明如下:

(一)「如申請人因戶籍異動致有溢領,惟在追繳溢領租金補貼期間死亡,得否依上開規定向法定繼承人追繳溢領款?」、「申請人申請時原申請書表無配偶或直系親屬可辦理更名,其死亡後溢領款是否也適用上開規定向其法定繼承人辦理溢領追繳?」、「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且無人辦理更名,本局函其法定繼承人追繳,惟該法定繼承人陳情因不知有此規定,覺得不合理」等疑義,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返還溢領金額;上開事項之追繳得適用旨揭作業要點。

(二)關於「......申請人如接受補貼期間戶籍異動於外縣市、在戶籍遷移得提出申請期間(二個月內)死亡,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應先提出遷移申請或死亡更名申請?又其申請期限應如何計算?」乙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3項:「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受補貼者死亡後三個月內,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略以:「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8條第1項第2款建物相關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爰請先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辦理受補貼者變更,再依本辦法第21條第1項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