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專業工程技師辦理簽證事宜,請依說明二切實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4.03.30.台內營字第8472380號
說明:
一、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辦理。
二、前開規則業於84年2月24日由經濟部經(84)工8400003、台(84)內營字第8472186號函會銜發布,是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確實依同規則第9條規定,於其簽證報告、計畫書、圖樣、說明書簽署、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執行建築法第13條、第34條及上開規則規定時,如發現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有違反規定或經檢舉簽證不實調查屬實者,應依技師法、建築師法、建築法規定,分別追究責任並嚴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