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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OOO申請建築師開業,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官兵服務證明,可否視為兩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乙案,本部82年3月2日82營署建管字第50489號函(註)會議紀錄決議已有明示,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5.09.營署建字第14575號

說明:復貴府89年4月24日(89)投府建管字第8906364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