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社「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7%)之貸款戶,未依規定先行取得轉貸證明單,即予以撥款代償,函詢是否得事後補申請轉貸手續並繼續適用本優惠專案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0.5.31營署宅字第1000032716號函
一、查「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第21問規定,本專案貸款戶申請轉貸時,應向原承辦金融機構申請開具「 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轉貸證明單」,證明原優惠貸款補貼利率及本金餘額,並按新承辦金融機構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查估放款值,轉貸金額最高以原優惠貸款賸餘本金餘額為限,並僅限轉貸乙次。
二、本案貸款戶之原承貸銀行既已按清償前之餘額開具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轉貸證明單,為維護本貸款戶權益, 貴社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轉貸手續,如 貴社同意,則本署同意並自100年3月份起恢復其利息補貼。
三、另為免再發生類似情形,請 貴社轉知所屬營業單位,嗣後應確實遵照上開規定辦理,並事前上網(臺灣土地銀行網站,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selectID.asp)查詢申貸戶是否已申貸或轉貸過本專案貸款,以免影響貸款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