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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住宅承購(租)資格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請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87.2.12.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四○號函

一、有關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86年10月29日修正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認定,其查核對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二、本部83.1.15.台內營字第八三○一○六五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