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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設置茶藝館及投幣式KTV乙案

內政部92.5.15營署都字第0920023799號函

一、 有關投幣式KTV是否屬視聽歌唱業乙節,准據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經商七字第○九二○二四○八二六○號函示:「按設置投幣式KTV之型態,屬視聽歌唱業範疇,依本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類為『J701030視聽歌唱業』」。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住宅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作為視聽歌唱場使用。準此,投幣式KTV不得於住宅區設置。

二、 至登記營業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是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處分乙節,查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九營署都字第五二○五二號函(諒達)檢送之「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取締色情及賭博行為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三)略以: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時,處分書中應載明其所違反之法令規定,以資適法。案涉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