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地重劃禁建前已領照而尚未開工之建築物,公告禁建期滿解禁後,在未完成土地分配期間,可否視為禁建期間得不列入開工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2.11.台內營字第8486765號
說明:
一、復貴府84.09.07.高市府工建字第32131號函。
二、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於該禁止或限制建築期間屆滿後未完成土地分配期間,應非屬禁止或限制期間,惟該建造執照如因市地重劃禁止或限制期間屆滿後土地未能完成分配致影響開工,屬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上開期間自得不列入開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