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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102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案,得否依受理截止日認定「三代同堂設籍滿一年」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2.5營署宅字第1030005699號函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三代同堂(指申請人申請住宅補貼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權重加五分」,係為鼓勵三代同堂,便於盡孝道及扶養尊親屬;另為使此美意得以落實,故明定至少需設籍滿一年。

二、本案租金補貼申請人於101年8月22日起三代設籍同一戶,其於102年8月6日提出申請;依本辦法第24條第1項:「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惟因102年度租金補貼受理期間至102年8月30日止,基於鼓勵三代同堂之政策意旨,若其於受理截止日前設籍滿一年,因尚符政策意旨,則得於該項目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