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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函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所稱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是否包含一般就業服務機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3.0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230036號

說明:

一、復貴部103年8月6日勞動發就字第1031810492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範圍,G2類第3項之既有公共建築物係指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非指一般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