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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住宅得否由二人以上共同承購並辦理國宅貸款

內政部89.2.2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五四一號函

一、承購政府直接興建國宅、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或辦理貸款人民自建國宅,如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得以二人以上名義辦理產權登記。但辦理國宅貸款應以全體共有人名義為共同借款人或一人代表具名借款其餘為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各負貸款全部清償責任。

二、共同持有之國民住宅,其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將住宅及基地之全部一併處分。但承受人為原共有人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本部八十年元月廿二日台(八○)內營字第八九○七五三號函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九二一四號函本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營署宅字第五一七九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