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受益費異議案件復查機關疑義
內政部75.8.12台內營字第四二七五七○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核復申請人,」所稱「原查定機關」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暨施行細則第九章第一節有關條文規定(現行條例暨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不同),應為主辦工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