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場用地建蔽率規定,案經本部於70年6月17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一)市場用地純係一種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不同,是市場應不受其所在分區之限制;(二)為便於執行並避免認定之困擾,市場用地建蔽率應有單一之規定;(三)市場之使用亦屬商品交易性質,過去台灣省、高雄市等均比照商業區建蔽率之規定,且執行有年。為積極鼓勵民間投資意願,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與開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最高不得超過十分之八,但當地都市計畫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應從其規定」。請 查照並轉行遵照。
內政部函 70.06.30.台內營字第023566號
說明:依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70.05.25.(70)高建師字第10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