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興建之國宅,其屋頂可否搭建棚架
內政部73.11.24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一七號函
本部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邀請經建會住都處、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及高雄市政府國宅處集會研商獲致左列結論:
一、基於左列理由,國宅社區地面及屋面空間不得搭蓋任何型式之棚架、圍牆或其他雜項工作物。 政府興建國宅,除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之居住問題外,同時應以國宅社區為示範,提高人民居住環境之品質,不容許有破壞社區景觀整潔及妨礙公共安全之行為。 國宅社區屋面及地面空間均屬社區住戶所共有,不許任意侵佔。
二、國宅出售前主辦機關應將上列規定,以口頭及書面向承購戶說明並列入買賣契約,如有違反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二條暨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三條」切實執行,不適用省市所頒「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建管單位亦應密切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