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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112年9月26日來署拜會所提建築技術規則相關修正建議,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0.19.國署建管字第1120507483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會112年5月18日(112)臺省動開倫字第037號函續辦。

二、有關建議機車停車位免計容積1節,按「……有關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並依本部83年3月25日台83內營字第8372265號函釋規定,每輛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平方公尺。……」本署(前營建署)100年11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5489號函業釋示在案,檢送100年11月4日上開號函,請參考。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2.4.4規定:「……位於山坡地者,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公分以上……,得免設置室外通路。」上開規定之淹水潛勢高度,得自經濟部水利署網頁公布之淹水潛勢圖查詢(https://wra.bse.ntu.edu.tw/flood-riskmap/flood)。

四、有關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3項,排除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適用該項規定1節,業已錄案,納供研修該條文之參考。至建議修正同編第96條之1,增列一定規模以下之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3層以上樓層供住宅以外用途使用者,免受第96條第1款限制1節,請貴會提供屏東縣及其他縣市都市計畫對3層以上樓層可供住宅以外用途使用之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俾憑參處。

五、同編第160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是如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已有容積計算之規定者,自依其規定辦理而免適用第162條,故所陳建議刪除同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但書有關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之規定,將該規定回歸都市計畫視需求自行訂定1節,無需修正第162條。

六、至建議新建五層以下透天型態建築物設置昇降機得免計入容積1節,將本諸營造高齡友善環境之目標,於本署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衡量最佳修正方式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