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關於申請人生育子女數認定,應以其曾經生育過,或以目前同戶籍之子女數為計算基準且其子女是否以未成年為限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0.11營署宅字第0990068160號函
關於旨揭疑義,倘 貴府可由申請人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認定其生育子女數(例如子女稱謂為參女,即可推知申請人至少已生育3名子女),基於便民立場,無須再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供查;惟倘申請人與其生育之子女不同戶籍致使無法判定其生育子女數,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以供查核;另申請人生育子女數之認定,未限定為未成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