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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端89年1月20日函悉。
二、按建築法第10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另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有關函詢「加即多GAGIDO」自動昇降設備乙節,依所附資料有稱為「昇降裝置」者,亦有稱為「昇降樓板」,其與「建築物昇降設備」不同,無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適用,惟該裝置如係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且有涉及樓地板之修理或變更者,應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修建之建造執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9.02.19.營署建字第02776號

一、台端89年1月20日函悉。

二、按建築法第10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另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有關函詢「加即多GAGIDO」自動昇降設備乙節,依所附資料有稱為「昇降裝置」者,亦有稱為「昇降樓板」,其與「建築物昇降設備」不同,無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適用,惟該裝置如係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且有涉及樓地板之修理或變更者,應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修建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