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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8年6月12日召開「研商透明帷幕牆內電腦顯示板是否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適用範圍暨檢討申請審查許可應檢附文件之分類與簡化事宜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6.26.營署建管字第0982912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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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研商透明帷幕牆內電腦顯示板是否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適用範圍。

結論: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其所稱「建築物牆面」係指建築物外牆面之外側。至本案設置於透明帷幕牆內之電腦顯示板為廣告物之ㄧ種,惟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及上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此類廣告物之管理事宜,請查明個案事實,分別併同建築執照申請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或另訂自治法規予以規範。

第二案:檢討申請審查許可應檢附文件之分類與簡化事宜會議。

結論:

一、一定規模以下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應檢附文件經檢討如下,並經彙整製作申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審查許可應檢附文件參考檢核表草案(如附件),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申請審查許可應檢附文件檢核之參考:

(一)申請書(非由申請人辦理時須提供委託書)。

(二)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其包含下列文件:

1.同意書。

2.建物登記謄本(申請地面式樹立廣告免附)。

3.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限申請地面式樹立廣告者)。

(三)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限於管理組織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設置者)。

(四)設計圖說及設置位置簡圖。

(五)建築執照影本(限售賣房屋者)。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限申請地面式樹立廣告者)。

(八)設置處所施工前現場照片。

(九)竣工申請圖說(採用二階段審查時,於竣工階段檢附)。

(十)竣工圖說(採用二階段審查時,於竣工階段檢附)。

(十一)設置許可核准函(採用二階段審查時,於竣工階段檢附)。

(十二)懸掛位置現況照片、竣工照片(採用二階段審查時,於竣工階段檢附)。

(十三)廣告物設置安全保證書。

(十四)廣告招牌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第14條規定辦理切結書。

(十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六)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建議各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納入)。

(十七)其他法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文件。例如:都市設計審查審定書、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證明文件、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切結書、廣告物內容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自治法規規定之文件。

二、前項檢討表草案,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公會如有其他建議事項,請於文到兩週內函送本署憑處。

三、另一定規模以上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檢附之文件,請依申請雜項執照規定所需文件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按建築法97條之3第2項及第4項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有關廣告物申請審查許可事宜,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其業務與人力需求檢討,如確有不足,請依上開規定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