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申請海埔地造地開發,應否向國有財產局申購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8.1.21營署綜字第○一九六六號函
一、有關民間申請海埔地造地開發,應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符合該辦法第九條各款之規定,始得許可開發。其中同條第五款明定「造地開發後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租用權者」,故若開發基地位屬未登記之國有土地,自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向國有財產主管機關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之同意文件。
二、另來函說明二謂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與其他法令有所抵觸乙節,請敘明所指為何?俾憑釋復。